[案情介绍]
按照2002年C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三定”规定,C市教育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在2006年8月C市教育局的党组会议上,局党组书记、局长F某提出目前局机关内设机构太少了,科级领导职数也太少了,需要再增设四个内设机构:一是将目前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分为职业教育科和成人教育科;二是将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分为体育卫生教育科和艺术教育科;三是增设监督检查科;四是增设教育统计科。每个机构配一名正科长、一名副科长,人员全部从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中选。负责教育局人事编制工作的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Q某提出,局机关增设内设机构、增加科级领导职数,需要报市编委审批,而且市里严禁机关中使用事业单位人员。对于Q某的意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C某表示赞同,认为如果要成立内设机构、增加科级领导职数,还是要按程序报批。但是,F某执意要求按他的意见办理,并要求其他党组成员表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D某和C某表态赞同方某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F某说:“党组成员5个人,3人赞同,2人不赞同,那么党组会通过我的提议”。随后不久,C市教育局以局党组名义印发了增设四个内设机构、增加4正科级和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的通知,并从下属事业单位选调了16名人员到局机关工作,任命了4名正科长、4名副科长。
[案情分析]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本案中,C市教育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增设四个内设机构、增加4名正科级和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的决定,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规定,属于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在教育局党组会议中,Q某已经说明了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纪律规定,但是F某仍执意坚持错误的意见,D某和C某表态赞同F某的意见,三人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违纪故意,应按照《解释》第十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共同违纪追究他们的责任。在决策过程中,Q某、C某提出了正确的意见,不承担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十条“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可给予主要责任人F某严重警告处分,对D某和C某作诫勉谈话或者批评教育。
2.依据200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关于“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的要求,机构编制部门可宣布C市教育局党组增设四个内设机构、增加4正科级和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的决定无效。同时可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有本条第(三)、(五)……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