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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行政复议与应诉

        吴某D、吴某A、吴某E、吴某C、吴某B、吴某F、叶某某不服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2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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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2〕17号

             

        申请人:吴某A

        申请人:吴某B

        申请人:吴某C

        申请人:吴某D

        申请人:吴某E

        申请人:吴某F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D、吴某A、吴某E、吴某C、吴某B、吴某F、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22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分配住房两套。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通知吴某D等7人补正,并于2022年2月20日收到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但吴某D等7人未推选复议代表。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某D等7人述称:一、吴某D祖父曾建造了480平方的住宅,在58年因历史原因被强制没收,只留2间房作为生存。后来有还房政策,吴某D家符合还房条件,经数次上访直到动迁还没答复。二、吴某D等7人是两间房,两户人家,动迁分配应分开算,分两套房是不过分的。三、动迁组几年来只有两次见面交流,工作作风强势专断。

        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湖市人民政府结合《平湖市2018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在前期论证和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旧城区改建。2018年11月5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平政发〔2018〕142号)。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范围东至建国南路,南至南城河,西至河道,北至人民路;房屋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平湖市当湖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吴某D等7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吴某D等7人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房屋属于房屋征收公告公布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某(已于2012年6月8日死亡,吴某A、吴某B、吴某C、吴某D、吴某E、吴某F系孙某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吴某G(已于2010年3月5日死亡,其大儿子吴某H放弃继承权,二儿子吴某I也于2014年2月17日死亡,故二儿媳叶某某即吴某G法定继承人),房屋权属为私房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平字第00222**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6平方米。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35.9平方米评估单价(均价)10832.75元/平方米,房屋评估价388896元;被征收房屋14.16平方米评估单价(均价)10841.75元/平方米,房屋评估价153519元,房屋评估总价542415元;装修装饰及附属物补偿费25336元;网络、电视等移装补助费804元;扣缴地价3026元,合计房屋评估总价值565529元。因吴某D等7人坚持要求安置6套住宅,其与房屋征收部门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遂报请平湖市人民政府依法作补偿决定。平湖市人民政府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1年11月24日、26日向吴某D等7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求意见书》,吴某D等7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平湖市人民政府遂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吴某D等7人的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实施征收(具体方案详见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同年12月27日、29日向吴某D等7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吴某D等7人以“要求分配住房两套”等为由,要求撤销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平字第000222**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被征收房屋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房屋的所有权为吴某G与孙某某按份共有(各50%),建筑面积为50.06平方米,故吴某D等7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分配住房两套的要求,不符合房屋征收公告所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对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实施征收,安置阳光嘉苑**幢*单元***室住宅房屋一套(现房,建筑面积69.73平方米,车库面积10.42平方米)的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机关查明:2018年7月5日,叶某某在《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上就征收补偿方式选择了产权调换。经平湖市人民政府十五届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旧城区改建,并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决定对征收范围为东至建国南路,南至南城河,西至河道,北至人民路(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内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机构改革后变更为平湖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平湖市当湖街道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机构改革后更名为平湖市当湖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平政发〔2018〕142号)公布了本次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吴某D等7人坐落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号的房屋在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15日,平湖市公证处作出《公证书》[(2018)浙平证字第5**2号],经清点投票结果为“共收回意向表1019张,有效票1015张;平湖市A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获得681票,平湖市B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获得517票,平湖市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获得821票,浙江D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获得42票”。2018年11月16日,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通知》,告知:“根据开票结果最终南河头地块二组、四组由平湖市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展评估工作,南河头一组由平湖市A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开展评估工作,南河头三组由平湖市B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开展评估工作。”2018年11月18日,平湖市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评估明细表》,载明:“若有异议,请于10日内书面申请本所复核”,该明细表于2021年10月28日公示。2018年12月26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决定书》,载明平湖市当湖街道*****号依法应予拆除建筑面积8.16平方米,彩板棚结构,该决定书于同月28日进行公示,又于2021年11月4日送达吴某D等7人。2019年9月29日,征收项目组人员前往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公园新村*幢西***室与吴某D、吴某E、吴某F进行协商。2021年10月27日,平湖市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分户估价报告》(某某房估(2018)“南河头地块”第2组***号),记载被征收房产登记住宅建筑面积为50.06平方米,该房产在价值时点上的市场价值总价为565529元,估价报告于2021年11月4日送达给吴某D等7人。2021年11月2日,平湖市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平湖市当湖街道阳光嘉苑**幢*单元***室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因房屋征收部门与吴某D等7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要求对孙某某(吴某A、吴某B、吴某C、吴某D、吴某E、吴某F)、吴某G(叶某某)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2021年11月22日,平湖市人民政府根据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求意见书》,并于11月24日送达叶某某,同月26日送达吴某D等6人。吴某D等7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2021年12月15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次日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决定对当湖街道*****号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安置阳光嘉苑**幢*单元***室(现房)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9.73平方米,车库面积10.42平方米,市场评估价值为805206元,优惠后安置价值为615466元。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征收部门按方案规定,应当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2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6007元;电话、网络、一户二表、峰谷表迁移费804元;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25336元;扣缴地价3026元;优惠计价面积不足部分补偿49286元。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已逾期,被征收人不能获得与之相关的奖励和补助费用。《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送达叶某某,12月29日邮寄送达吴某D等6人,并由浙江省平湖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吴某D等7人对该决定书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09年8月26日,吴某I、叶某某解除与养子吴某J的收养关系。吴某G于2010年3月5日因衰老死亡注销户口。2012年6月8日,孙某某因慢支继发感染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老年医院死亡。2014年2月17日,吴某I因死亡注销户口。2017年6月7日,吴某H自愿放弃对父亲吴某G坐落于平湖市*****号房屋中50%房屋所有权的遗产继承权,并经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公证。

        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平字第00222**号)、《房屋征收入户调查表》《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平政发〔2018〕142号)、《公证书》[(2018)浙平证字第5**2号]、《通知》《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决定书》《谈话记录》《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5**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分户估价报告》[评估报告编号:某某房估(2018)“南河头地块”第2组***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嘉某某房估(2021)第F***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4**1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2**4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2**5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2**6号]、《关于要求对孙某某(吴某A、吴某B、吴某C、吴某D、吴某E、吴某F)、吴某G(叶某某)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求意见书》《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4**6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2**0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2**1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2**2号]、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4**5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2**5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2**3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2**4号]、《注销户口证明》、《公证书》[(2017)浙杭临证民字第***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委托书》、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公示照片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吴某D等7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湖市人民政府受理后,对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二、关于吴某D等7人陈述的家中符合还房条件,但直至此次动迁尚未答复的理由,因与本案审查范围不同,故本机关对该复议理由不予支持。三、关于吴某D等7人主张两间房,两户人家,所以应当分配两套住房的要求,因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房屋所有权为吴某G、孙某某各50%,且该主张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含)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户型面积标准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吴某D等7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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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1日